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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庐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首付款比例、额度

发布时间:2023-10-27 02:1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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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5桐庐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贷款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是指职工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已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本县最低月均工资标准。

2015桐庐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贷款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是指职工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已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本县最低月均工资标准。

二、贷款首付款比例

职工首次首套购买自住住房为144(含)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144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调整。

三、贷款额度

1.2015年11月1日前,职工可贷额度确定仍按现行月缴存额分档方式和标准执行。2015年11月1日起,职工可贷额度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12倍确定。月均余额确定方式: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含申请当月)的每月末账户余额的平均数,对于初次缴存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月均余额×倍数

2.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

相关链接:2015年杭州桐庐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

四、关于政策调整执行时间

放宽贷款申请条件、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自2015年4月3日起执行,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职工自2015年11月1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月均余额方式确定可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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