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4 04:2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住房公积金新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内容简介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第二十一条【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二十一条【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缴存要求】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临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三条【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缴存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资金列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的人员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成本或者费用等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提取申请】职工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需核查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即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九条【贷款担保】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资金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存入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并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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