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以下规则:
1、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百元以上方可转账;
2、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且转账后账户余额至少为1元;
3、申请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按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顺序核定转账金额,合计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
4、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办妥还贷转账的,转账金额按登记先后顺序生成,同时各类性质资金的合计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
其他约定:
1、转账自申请人办妥登记次月起开始,至贷款结清次月转账后终止。每月15日为约定提取日(遇节假日提前),无特殊情况2个工作日内到账。
2、申请人办妥还贷转账后,不得再办理柜面提取。
3、有加按揭贷款情况的房屋不得办理按月转账业务。
4、申请人需变更转账银行账户或提前终止转账等其他变更事项的(详见变更登记),须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