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可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调整后的分娩镇痛项目因信息技术问题暂不能直接结算。在系统未实现直接结算前,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全省统一部署后再明确报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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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标准
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
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
产假天数
从2021年11月25日施行《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我省目前产假天数为:
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申领条件(同时具备)
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生育时可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待遇
申领津贴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2022年7月1日以后生育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在生育后次年年底前发起申请
申领方式
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准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支付给用人单位。个人可在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但需要单位签章。符合条件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