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2 0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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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汇:富阳人才补助政策2019,住房管理办法,富阳市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富阳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富委〔2011〕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富委办〔2013〕81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制度,旨在优化人才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富阳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富委〔2011〕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富委办〔2013〕81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制度,旨在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解决我市企业人才为主的相关人才住房难题,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才保障住房的指导、规划、建设、管理。
官方公告:http://fyrc.fuyang.gov.cn/news/news-show-932.htm
第二章 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方式
第四条 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方式包括购房补助、公共租赁房、人才限价房、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第五条 购房补助是指对符合《意见》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时按不同层次分别享受不同标准的购房补助。
第六条 公共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人才限价房是指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制销售价格和住房套型面积,并专供富阳市企业人才的商品房。
第八条 企业自建人才公寓是指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在限定条件下建设人才公寓。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住房补助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适用于《意见》中重点引进的范围与对象,并与我市企业(不包括银行、邮政、电信等垂直部门)、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协议(从市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每年在富阳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为其在富阳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用房的,可以申请购房补助。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对引进列入国家、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长江学者等以及其他被认定为紧缺专业的特殊人才,经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购房补助标准。对《意见》中第(1)类人才,可免费获赠面积2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第(2)类人才购房的,按每套总价60%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第(3)类人才购房的,按每套总价40%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第(4)类人才购房的,按每套总价30%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第(5)类人才购房的,按每套总价15%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购房补助费按5年工作或服务期限逐年到位。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富阳市人才住房购房补助申请表》,并附企业工商、地税登记表复印件、有效购房合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富阳地区无住房和无房产交易证明材料以及学历(学位)、荣誉、工作经历、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核发相应补助。
第四章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配建,分为高级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公共租赁住房。高级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精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建部门牵头制定,并在配建协议书中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高级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是《意见》中的高层次人才方可申请,其中第(2)至(4)类对象优先考虑。由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并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住建局(房改办)做好审核等工作。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准租证》,《租赁协议》一年一签,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高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确定。承租人自承租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基准价的10%支付租金,三年后仍需续租的,按照基准价的50%收取租金。入住押金每套2000元。在高级公共租赁住房未投入使用或不能满足引进人才需求时,鼓励用人单位安排临时住房或给予租房补贴(也可由政府通过向社会购买或承租,进行统一装修后提供)。租房补贴参照高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享受标准执行。租房补贴每年8月份一次性发放,自签约之日起开始享受。已入住高级公共租赁住房或已享受购房补助的人员不再享受租房补贴;享受租房政策后又申请购房补助的人员,已发放或已享受的租房(金)补贴在购房补助款中扣除。财政补贴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实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若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标部分由租住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普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租赁给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群体,其租赁条件、范围、面积、程序、定价等按照《富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富建设〔2012〕298号)执行。
第五章 人才限价专项住房
第十七条 人才限价房房源筹集形式可以包括新建限价房、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将拆迁安置房等房源中的余房转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置住房作为限价房等。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批实施,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十八条 人才限价房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参与招拍挂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三级(含)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雄厚的资本金实力,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九条 人才限价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人才限价房以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配建的公建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第二十条 人才限价房采用“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根据开发成本和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的70%等原则综合确定。新建人才限价房可实行期房预售。
第二十一条 人才限价房实行配额制。按照企业贡献大小、成长性和企业人才储备情况或新引进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项目内容,核定年度分配指标,切块分配到企业。每期可划出一定比例房源择优安排给不符合配额标准的企业、教育卫生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申购。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订下发。
第二十二条 人才限价房的申请对象主要为企业单位引进的非富阳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并具有学士学位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及以上人才(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的引进人才)和硕士、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本地籍人才;或不符合上述条件,经领导小组批准的特殊人才。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富阳市内所在企业服务5年(含)以上或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富阳市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拥有的自住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夫妻双方只能购买一套人才限价专项住房。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人才限价房前,应当制订包括楼盘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环节时间安排等内容的销售方案,并经审批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人才限价房的销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初审、会审、公示、确定、选房、购房等环节。每批次详细购房程序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人才限价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第二十七条 人才限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购买人才限价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人才限价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上市销售价与原购买价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人才限价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人才限价房”字样。
第六章 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第二十八条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允许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一)国有控股企业或最近连续三年列“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企业;
(二)浙江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三)年税收2亿元以上或新引进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达20亿元以上;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数达到职工总数的20%以上,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100人以上。
具体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人才住房保障申请人夫妻双方同为引进人才的,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应政策;同一名引进人才,涉及不同层次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只选择申请其中之一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其他政策。
第三十条 人才住房保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或单位,取消相关住房政策,全额收回保障补助补贴款或收回已购人才限价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补足购房款或取消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企业两年内停止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停止租住或停止发放租房补贴:申请人在公租期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住房的;租住人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建设、筹集、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之前有关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和市住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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