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4 10:12: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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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10月27日14:24:122021.10.27|国内中高风险来浙返浙防控政策(一)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待所在地区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后安排出行。如已来浙返浙的,实行“14+7”健康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27日14:24:12
2021.10.27|国内中高风险来浙返浙防控政策
(一)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
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待所在地区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后安排出行。如已来浙返浙的,实行“14+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 1、3、7、14 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其中第 14 天核酸检测应落实“双采双检”;对上述核酸检测阴性者,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居家健康观察的第2、7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居家健康观察。 对婴幼儿、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者,经当地疫情防控办审核后可改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省外对中高风险地区的划分单位小于乡镇(街道)的,可将上述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来浙返浙人员视作中高风险地区来浙返浙人员。
(二)对全域封闭管理地区、同时空伴随人员,参照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
对出现疫情社区传播地区或当地政府宣布实施全域封闭管理地区的来浙返浙人员,可参照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 当地政府取消全域封闭管控后,对原管控范围内的非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或直辖市街道(乡镇)来浙返浙人员,不再实行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对与阳性病例在同时间段、同一空间出现的人员,在尚未明确为密切接触者时,经综合评估,可参照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如之后明确为密切接触者,按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
(三)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人员,实施“2+14”健康管理措施。
即入浙时需核验2天(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对无证明的,就近引导至综合服务点等指定场所接受核酸检测。 结果为阴性的,纳入14天日常健康监测。 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在第3、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日常健康监测。
(四)对需持核酸检测报告离开地区、全域核酸检测地区、有涉疫风险的交通枢纽来浙返浙人员,参照实施“2+14”健康管理措施。
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直辖市或设区市,要求旅客需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离开的其他来浙返浙人员,参照实施“2+14”健康管理措施。对尚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但已有阳性病例且实施全域核酸检测的重点地区,可对其划定的全域核酸检测范围内的来浙返浙人员,参照实施“2+14”健康管理措施。 如后续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按照中高风险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变更健康管理措施。
对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水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内已出现服务人员或工作人员阳性病例,但尚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经综合评估,可对始发或途经上述交通枢纽的来浙返浙人员,实施“2+14”健康管理措施。 如后续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按照中高风险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变更健康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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