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
二、招聘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不予招聘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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