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7 02:3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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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政策依据《余杭区独生子女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奖励办法》(余人口计生局〔2011〕24号)。申请奖励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批准后,可享受奖励。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户籍地在余杭区。参加余杭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已领取《独生子
政策依据
《余杭区独生子女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奖励办法》(余人口计生局〔2011〕24号)。
申请奖励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批准后,可享受奖励。
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户籍地在余杭区。
参加余杭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独生子女(即该子女在199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因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后家庭即使生育一个孩子也不符合本政策。
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予以50%的奖励,如:
独生子女及父母三人分别缴纳250元、400元、600元,按政策可分别奖励125元、200元、300元,即该家庭总计可获奖励625元。
奖励申请程序
本人申请
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可在2021年1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
村(社区)初审
村(社区)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镇(街道)审核
镇(街道)负责对辖区村(社区)上报的信息审核后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无误后由镇街(或村社)将奖励打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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