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2 2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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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常见问题解答(一)问:办理户口迁入时拟落户地户主与拟落户地房屋产权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答:拟落户地户主与拟落户地房屋产权人不一致时,申请人应当同时出具拟落户地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同意落户证明。(二)问:人才引进落户中如何认定申请人缴纳社保满一年和
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办理户口迁入时拟落户地户主与拟落户地房屋产权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拟落户地户主与拟落户地房屋产权人不一致时,申请人应当同时出具拟落户地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同意落户证明。
(二)问:人才引进落户中如何认定申请人缴纳社保满一年和居住登记满一年?
答:依据《关于完善市区部分人才引进政策的通知》(杭公基础【2017】24号),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学历人员(45周岁以下)申请落户杭州市区的,应同时符合“在杭居住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条件。
1.在杭居住1年及以上的认定,凭当事人在杭州城区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临时居住登记告知单》。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均视为“在杭居住满1年”;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临时居住登记告知单》的,只要从受理之日起往前推2年内在杭州市区连续登记过一年(中断30天及以上,从新登记之日起计算),目前处于有效登记状态,即可视为“在杭居住满1年”。
2.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的认定,是指从受理之日起往前推2年内只要在杭州市区有连续缴纳过12个月以上的社保(允许1个月补缴,补缴超过1个月的,从最后1次补缴记录的次月开始计算期限),且当前为“已参保”状态,即可视为“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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