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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常住户口登记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01-05 15:3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浙江常住户口登记政策,浙江户口登记,浙江落户,浙江常住户口登记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内容简介

出生登记一、宝宝出生后,怎么申报户口?婴儿的父亲或母亲,携带申报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当然也可以通过浙里办APP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办理。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还需提交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份的确认书。申报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登记

一、宝宝出生后,怎么申报户口?

婴儿的父亲或母亲,携带申报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当然也可以通过浙里办APP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办理。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还需提交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份的确认书。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随父或随母申报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二、父母没有结婚,宝宝的户口怎么申报?

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应当及时申报宝宝的户口。申报非婚生宝宝的户口时,需要提供非婚生育声明;随父申报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是现役的,要怎么申报呢?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者母亲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

父母一方是现役、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其中,现役户口注销前与父母同户,且地方居民一方为市外户口的,也可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母亲为驻浙的,也可在母亲驻地申报。

四、父母双亡的,宝宝的户口怎么申报?

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双方因死亡等原因,所生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被注销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或声明等材料,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出生情况证明或声明。

户口迁移

一、办理户口迁移有哪些程序?

户口迁移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办理户口迁移,需由迁移人或迁入户户主先向迁入地派出所申报,领取户口准迁证,再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最后又回到迁入地办理迁入登记。

办理省内户口迁移,迁移人只需向迁入地派出所申报,即可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学校除外)。

二、夫妻投靠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

1.结婚证(迁入杭州的,办理结婚登记需满2年)

⒉被投靠方所居住房屋属被投靠方或其直系亲属的权属证明

3.被投靠户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4.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5.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

1.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等)

2.被投靠户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4.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四、老年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怎么申报?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投靠城镇地区的成年子女。

除杭州市城区外,与城镇地区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申报材料:

1.结婚证

2.被投靠方所居住房屋权属投靠方或被其直系亲属的权属证明

3.被投靠户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4.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5.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五、人才引进类户口迁移怎么申报?

人才类别申报材料高层次人才《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职业技术类人才职称或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其他类按迁入地有关政策

六、家属迁移户口怎么申报?

1.与父母同一户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的,与公婆或岳父母实际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或其父母所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公婆或岳父母处。

2.驻浙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凭师(旅)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的随军证明、干部或士官的任命书、工作证、结婚证等材料,在驻地申报随军家属户口迁入登记。

七、市内直系亲属投靠迁移有什么要求?

情形一: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办理材料: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情形二: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办理材料: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

收养登记

一、向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小孩后,要怎么办理手续?

收养人凭借《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办理。

被收养人已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以上材料申报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登记。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随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怎么申报弃婴(儿童)的户口?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个人私自抚养的弃婴(儿童),抚养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颁发《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可凭《收养登记证》办理该弃婴(儿童)的户口登记。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抚养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死亡登记

一、公民死亡后,如何申报户口注销?

申报人:户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或者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村(居)民委员会

申报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单位: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在申报死亡注销时,应当由机关收缴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在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

二、死亡人员亲属需证明人员已经死亡,如何办理?

死亡人员亲属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可以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等证件证明人员已经死亡;

无法证明人员已经死亡、需要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可以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证明。

政策来源:《浙江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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