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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

发布时间:2023-04-22 11:3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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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2023年1月1日前自主创业的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条件: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2023年1月1日前,市区户籍的补贴对象在省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非市区户籍的补贴对象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

补贴对象:

2023年1月1日前自主创业的市区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条件: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3年1月1日前,市区户籍的补贴对象在省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非市区户籍的补贴对象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或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

3.2023年1月1日前,补贴对象已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500元。自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补贴期限至其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满。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内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能补齐的,书面承诺放弃享受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后,可按补贴期限内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给予补贴,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一般每12个月申请一次。出现被单位招用、营业执照注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满等情形的,申请时间为相应情形出现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均需原件)

1.《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材料;

4.放弃承诺书(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

申请流程:

受理 — 审核 — 公示 — 办结 — 送达

1.受理地点为申请时补贴对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在省内市区外创业的,受理地点为申请时补贴对象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

2.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在受理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局门户网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做出决定,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申请地点:

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

温馨提示:

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