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2 21: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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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桐庐县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才新政,完善做好我县人才安居保障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保障标准我县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分类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分层次、保无房”
桐庐县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才新政,完善做好我县人才安居保障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标准
我县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分类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分层次、保无房”的原则,享受以下住房保障政策:
A类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B、C、D、E、F类人才自购首套房屋且房源在桐庐县范围内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2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税前)。
F类及以上人才可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租期三年;
放弃租用人才公寓F类及以上人才也可申请租房补助,租房补助标准为:D类及以上人才2000元/月(税前),E类人才1000/月(税前),F类人才500/月(税前),补助三年;
2016年11月2日之后毕业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放弃租用人才公寓和租房补助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生活补助(税前)。
县内视作D、E类人才的人员在本政策内享受D、E类人才同等待遇。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除符合人才分类标准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须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合同,且在我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购房补贴、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的,或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公积金);申请对象属D类以上创业人员的,应持有我县营业执照并能够提供半年(含)以上企业完税证明。
2.外籍人才需持有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3.个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截止申请之日在我县无住房和房产交易记录,且在我县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助、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专项用房批地建房等按政策优惠购(建)住房以及其他安居保障政策。
4.人才毕业时间以学历证书上载明时间起算。其中,归国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起算。
三、申请程序
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人才公寓根据房源筹集情况不定期组织实施,具体时间以受理公告为准。具体申请审核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杭州市桐庐县人才购房补贴/人才公寓配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以受理公告为准):
①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外籍人才需提供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②人才分类认定证书(人才精英卡)。
③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县的房产状况证明。
④申请人连续在我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公积金半年(含)以上的证明;属D类以上创业人员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半年(含)以上企业完税证明,由直系亲属(限配偶、子女、父母)代持股的还须提供代持股证明和具有法律效益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其他相关材料。
2.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和公示照片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
3.资格复审。县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用人单位人才的资格复审工作并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送县人力社保局。
4.资格终审。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人才资格、住房情况等进行联合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审核结束后形成符合人才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县委人才办,县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审,视情提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资格公示。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在《今日桐庐》、桐庐人才网等媒体上公示5天。人才公寓采取总量核定原则,具体在当年受理公告中予以明确,当符合申请资格的人数未超过当年度保障名额时,按资格终审确定的名单公示;当符合申请资格的人数超过当年度保障名额时,通过摇号方式产生公示名单。
6.资格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公布结果并兑现政策。
应届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申请生活补助通过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常年接受申请,依照杭州市政策操作,不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四、购房补助
1.资格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人才本人应在2个月内到县人力社保局领取《桐庐县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明》,并在领取后1年内购买住房,超过期限视作自动放弃,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房补贴。
2.持《桐庐县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明》的人才购房后,凭正式购房合同,会同用人单位到县住建局签订《桐庐县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协议应明确所购房源的具体信息,补贴发放的形式、期限和责任单位,所购房源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上市交易限制,个人主动申报和用人单位协助管理责任等内容。
3.签订《桐庐县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的人才,在我县范围内购买房屋的,凭《桐庐县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房屋购买合同等资料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标注“人才安居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10年内不得交易、转移”;人才凭不动产权利证书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如购房款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按购房款金额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县住建局发放至用人单位账户,单位再行全额发放至人才。
4.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在我县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0年。达到该年限后,由人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并按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申报审核后,最终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审核后出具意见,人才凭经认定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取消限制信息。
5.未达到该年限终止在我县用人单位工作的,或在服务年限内人才自行要求改善住房的,应按服务年限比例退还相应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用人单位负责追回人才应退还的购房补贴后上交县住建局,退还的资金继续作为购房补贴使用。县住建局出具款项已收回凭证,并报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备案。人才凭该凭证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取消限制信息。在服务年限内自行改善住房后的人才仍然在我县工作的,可继续按购房补贴申请程序重新申领退回部分补贴。
6.领取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结合该人才在我县用人单位累计工作年限,申请取得经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认定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或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同时取消限制信息。
五、人才公寓
(一)配租程序
1.资格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县住建局根据房源和需求情况,按照B、C、D、E、F类人才分为五档,每档通过摇号等程序确定配租轮候顺序,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
2.按照配租轮候顺序依次选房,单身人才一般以合租套房或独租单间的形式配租,已婚人才可申请独租套房。
3.根据选房结果确定人才为承租人,并与县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缴纳相应的租赁保证金。房屋租金按公共租赁房标准缴纳。
4.承租人应妥善保护、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设备,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修缮,费用向承租人追缴。
(二)退租程序
1.租赁期限已满的,或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的就业情况、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已购买住房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给予三个月装修期,期满应主动申请退房),或自愿退租的,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人才公寓。承租人按照协议规定时间腾退人才公寓,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退还钥匙;县住建局对房屋进行验收、结算租金,租金结算至退出人才公寓的当月月底,在扣除应由承租人承担但未缴纳的费用后,余款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人才公寓,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资格:
①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人才公寓居住资格的;
②改变人才公寓使用性质或将人才公寓转租、出借等,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③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办理入住手续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⑤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⑥强占人才公寓的;
⑦违反房屋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⑧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撤销居住资格的。
3.未按规定腾退的,自县住建局作出取消租赁资格决定之日起,按市场租金向承租人收缴,直至腾退为止。
4.承租人若要转移人事档案,需县住建局出具退租证明。
六、租房补助
1.资格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B、C、D、E、F类人才在资格期限内选择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按相应标准发放租房补助。
2.租房补助实行“先租后补”,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发放。补贴款按年计算,由县住建局于次年依据人才提供的租房合同、发票以及在我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公积金证明,经审核后发放至用人单位账户,企业再行发放至人才。
3.期间承租人的就业情况、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终止租房补助发放,房租补助金额结算至发生变化之日的上月月底。
4.人才公寓和租房补助不重复享受,欲变更调整享受项目的,须终止当前政策执行并重新递交申请,政策年限扣除已享受时间后重新计算。
七、附则
1.县内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不同保障方式不能同时享受,允许先租后购,但须扣除已有的政策享受。
2.在桐庐县市属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县内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3.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如遇人才类别调整的,在未正式签订补贴协议前,可提出申请,调整购房补贴标准;补贴正式发放后,不再调整购房补贴标准。享受人才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人才,如遇人才类别调整的,自调整后就高享受相应补贴标准,但要扣除已享受的补贴年限。
4.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获得补助和补贴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补助和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责任;已入住人才公寓的,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资格并按照市场租赁价格追回差价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本办法不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自2017年10月30日起试行三年,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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