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户籍人口向机关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人户分离的户籍人口,也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机关办理,户籍地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在本地居住期满一年的外省市流动人口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居住地派出所不具备证明出具条件的,应告知其向户籍地机关申请。
被查询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内多次发生跨县(市)辖区变动,查询工作难以开展的,可以层报变动前后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主管部门。上一级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机关开展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受理申请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