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9 14:5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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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城乡居民医保(1)城乡居民医保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除外)就诊报销比例由25%提高至35%。(2)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门诊最高医疗费限额由8000元提高至2万。(3)设置普通门诊起付标准300元,与建德、桐庐及杭州保
城乡居民医保
(1)城乡居民医保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除外)就诊报销比例由25%提高至35%。
(2)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门诊最高医疗费限额由8000元提高至2万。
(3)设置普通门诊起付标准300元,与建德、桐庐及杭州保持一致。
(4)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医疗费限额由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
职工基本医保
(1)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门诊最高医疗费限额退休和在职均提高至2万。
(2)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医疗费限额由36万元提高至40万元。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退休时允许选择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医保费,补缴月标准为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9.5%。
大病保险
一、大病保险费用范围调整为:
(1)住院最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2)住院最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付部分医疗费(含起付标准);
(3)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
(4)享受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后个人承担的罕见病药品费用。
二、职工大病保险费调整为4元/月,从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划转。
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调整为:
医疗困难救助
一、调整医疗困难救助对象范围,严格按照省救助条例,仅对持证人员进行医疗困难救助;
二、调整医疗救助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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